“伤天害理、恶贯满盈”!1月28日14时许,曾献明在福建省石狮市某村遇见小学生欧阳(女,殁年9岁),以拿钱给欧阳买爆竹为名,将欧阳诱骗至其租住的该村610房间。曾献明欲与欧阳发生性关系,强行亲吻欧阳时遭到其反抗。
此时,欧阳的母亲寻找欧阳路过楼下,大声呼喊欧阳的乳名,欧阳听见后大声回应并欲离开。曾献明担心罪行败露,掐住欧阳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。曾献明脱下欧阳的裤子和鞋,用手指抠挖欧阳的y道,后将欧阳的尸体藏在同楼层的608闲置房间。
这个曾献明居然是一个恶贯满盈的人,他1964年7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贵定县。2006年11月29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;2013年10月30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2016年6月29日刑满释放。刚刚出狱没多久又再次犯案,并且这次性质更严重,简直就是禽兽不如。
@帅公子说法
以案说法:本案中曾所犯罪名为故意杀人罪、强奸罪、侮辱尸体罪。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【故意杀人罪】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本案中罪犯所犯的是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严重的类型:出于图财、奸淫、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、毁灭罪证、嫁祸他人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。
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36条的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
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
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;
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的;
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;
(五)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;
(六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本案中罪犯所犯的是强奸罪中的情节严重的类型:奸淫幼女且导致幼女死亡。
三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明确规定行为人犯侮辱尸体罪的,对其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侮辱尸体罪,一般是指行为人以暴露、猥亵、毁损、涂划、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。
这个人渣人品特别恶劣,罪行极其严重。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,对其所犯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。虽然曾献明奸淫幼女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,但是犯罪未遂,对其所犯强奸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。但曾献明曾因犯强奸罪、猥亵儿童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,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故意杀人罪、强奸罪、侮辱尸体罪,系累犯,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。
最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曾献明犯故意杀人罪、强奸罪、侮辱尸体罪,于11月22日认定曾献明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;犯侮辱尸体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小欧阳本应在无忧无虑的环境下快乐健康地成长,却因为遇到这样的人渣生命戛然而止,实在令人痛惜。事情的起因是小恩小惠的诱骗,所以,家长和学校一定要多些防诱骗教育和演练。让孩子多些实战经验,把一些身边常见的易发的犯罪牢记于心,多些警惕,防患于未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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